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6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0年7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6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住在山东省滕州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0年7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1********,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滕州市**路**街道交叉口**村**物流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0年7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4********,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0年7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3********,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7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村公寓**号楼**楼**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路**家属院**单元**楼东户(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小学毕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村农贸市场**门**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相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冯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某某将从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罂粟籽”卖与被告人相某某,被告人相某某将购买的“罂粟籽”卖与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将购买的“罂粟籽”卖与苗某某(另案处理),苗某某将购买的“罂粟籽”卖与三门峡市**村菜市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经营的“**辣椒香料商行”和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调料店”以及贾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记调料店”,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将其购买的“罂粟籽”卖与三门峡市**村菜市场被告人石某某经营的“峡市调料店”和被告人曹某某在三门峡市**路与**路交叉口南经营的“**牛肉豆腐汤”店,后曹某某将该店转让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接手后,曹某某带其到薛某某处购买“罂粟籽”100元。被告人石某某将其购买的“罂粟籽”打磨成粉与其它调料一起卖与三门峡市灯泡厂夜市被告人许某某经营的“胡记刷牛肚”,被告人冯某某将购买的“罂粟籽”打磨成粉与其它调料一起卖与他人。
2020年5月,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的豆腐汤料中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标准要求,被告人许某某的调味料中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相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冯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及另案处理人苗晓景等人的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相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冯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相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冯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相某某、徐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付**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路**家属院**单元**楼**户,被告人石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公寓**号楼**楼**号,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市场**门**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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