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9********,满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因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于2018年4月17日被涞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定兴县**乡**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2日上午11时许,马某乙(另案处理)到定兴县**乡**村马某丙超市开走被告人马某甲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下午13时许,马某乙无证驾驶该面包车沿涞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兴县**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公路西侧驶入涞定公路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乙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马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甲让同去事故现场的被告人石某某顶替马某乙作为肇事司机,帮助被告人马某乙逃避公安机关处罚。后被告人石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致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石某某作为主要涉案人员进行调查。 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破经过、定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复印件说明、涞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120接诊记录、送达回执、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马某乙、李某某、马某丙、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替人顶罪并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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