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兰州市西固区**街**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家属院**号楼**室。2019年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马某某现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石某某现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许某某在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楼租赁房屋开设赌场期间,姚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到许某某经营的赌场滋事,马某某持斧头对许某某进行恐吓,要求在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赌场内占股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刘某某、孔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持械随意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现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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