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毛,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小区*栋**室。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小区**号楼**。被告人石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石某甲、石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份左右,孙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商议囤积淮河河砂进行销售,朱某某、孙某某联系采砂船船主的被告人马某某,后马某某的采砂船在淮河毛集、寿县段由被告人石某甲及苏某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共计非法采砂3000吨,后以每吨20元的价格卖至朱某某等人的砂场,共计售卖价值60000元。
2、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雇佣被告人石某甲及苏某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淮河毛集孙台段非法采砂700吨,后因苏某某离开,马某某雇佣被告人石某乙(石某甲父亲)继续在淮河从事非法采砂直至2019年1月份采砂船被查获,期间采砂1200吨。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马某某采砂船共计非法采砂1900吨,后以每吨6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共计售卖价值1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南市淮河河道环境综合整治与打击非法采砂指挥部文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石某甲、石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鸿雁
检察官助理:高登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现被取保候审,马某某住毛集实验区**镇**庄**号;石某甲住凤台县**小区**栋**室;石某乙住凤台县**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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