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禹某某,男,2000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新泰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大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街**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滑雪场门口处,盗窃李某某(男, 21岁,山西省人)停放在此处的川崎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500元。案发后,二人被民警查获。涉案赃物已起获。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钥匙一把、GPS定位一个;2.书证: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禹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购车合同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10接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