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交通肇事,2001年9月2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7月5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8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9********,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5年12月21日,因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肃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镇**村,捕前住该村。因犯抢夺罪,2009年12月17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3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月27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1月21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9年9月12日解回重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间,齐某某怀疑家人与王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齐某某指使马某某带领窦某某、侯某某殴打王某某。2017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驾驶齐某某提供的作案车辆,拉乘窦某某、侯某某携口罩、木棍带作案工具,到肃宁县**市场**门王某某的摊位附近,窦某某、侯某某手持木棍将王某某打伤后上车逃离,经鉴定王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书证;7.其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臣英
刘 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被逮捕,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被告人侯某某现已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3、被告人齐某某现已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4、被告人窦某某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从承德上板城监狱解回,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5、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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