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25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号**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如皋市**镇**路**号,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号**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今,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利用“小姐姐”直播平台,由被告人管某某提供场所、告知被告人马某某直播方式,被告人马某某采用开设密码房、门票房进行淫秽表演,牟取非法利益共计十三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表演的内容为淫秽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小姐姐:直播平台,采用开始密码房、门票房进行淫秽表演予以获利,被告人管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马某某从事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仍提供场所并告知被告人马某某如何通过直播赚取利益的事实。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8日,其下载“小姐姐“直播平台APP后发现是黄色直播平台遂报案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表演的内容为淫秽表演。
4、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炯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皋市**号**室,电话:1802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意见,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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