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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米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男,回族,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次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男,回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无前科。2019年11月7日因赌博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路**楼**休闲娱乐中心“515”、“516”包厢内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具体赌博方式为:参赌人员以30元、50元、100元为赌注打麻将,每局过后由被告人马某某或米某某从每位参赌人员处抽取30元“锅底”。其间,该赌场共吸引25人参赌,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微信账号累计接收赌资共计144350元,二人非法获利共计10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文刚

                             书记员:马卓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93824530;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2. 证据卷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补充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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