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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9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经预谋后在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天津**有限公司内窃取天津**有限公司工业用照相机两台。经鉴定,被盗两台工业相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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