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13日期间,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内开设赌场,以“赌纽扣”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肖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望风。2020年5月13日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甲以及参赌人员陆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等人。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肖某甲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伟
检察官助理:刘偲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被
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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