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公馆**幢**室。被告人马某某2010年6月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0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8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9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每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9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指使**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万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人将车辆行驶至**公司的矿区和砂厂,通过堵门、堵路以及堵砂厂的方式向**索要矿石。因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指使他人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8日堵住**矿区大门,导致**矿区一个多月无法正常生产下矿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2015年矿山下矿石统计表、**矿石运输合同、**矿石开采管理合同、**堵路汇总表一份、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主体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万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陈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指使**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将车辆行驶至**公司的矿区和砂厂,通过堵门、堵路以及堵砂厂的方式向**索要矿石,导致**矿区一个多月无法正常生产下矿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八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