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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胡某某等三人职务侵占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15,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1x,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份,平顶山市**公司未对**村电流表实际抄表,**村电工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收取村民电费后,向平顶山市**公司缴纳**村电费99886元,经鉴定**村应向**公司缴纳电费466311.84元,除去已缴纳电费99886元及分给平顶山市**公司抄表员赵某某的70000元,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侵占296425.84元电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记账本、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出具的窃电证明及照片、**平顶山**公司营销部出具的证明及反映情况、收据、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提供的赵某某关于**村电表存在问题的反映及本公司处理电表情况的说明、平顶山市湛河区**街道办事处**村出具的关于**村电工工资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彭某某、段某某、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应缴电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  张振付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账本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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