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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蒙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室,家住原籍。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99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8年8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3000元;201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000元,与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号**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湾**家园**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沿**号**室,家住原籍。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蒙某某、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16时许,购买毒品人相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裴某某,并通过微信向其转款400元毒资。随后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蒙某某购买毒品,并向其支付现金400元。后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款200元毒资。马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兰州理工大学家属院环卫工休息室门口向蒙某某贩卖毒品后,蒙某某吸食了部分毒品,将剩余毒品带至七里河区兰工坪工商银行附近贩卖给裴某某。后二人将相某某约至七里河区**沿**号裴某某住处楼道内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06克,查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

2、同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蒙某某200元毒资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兰州理工大学家属院环卫工休息室门口,向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包,共计净重0.1克,查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蒙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蒙某某、裴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蒙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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