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上旬至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定边县长靖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渤海钻探30521队高家堰老场村住地(以下简称老场村住地)实施盗窃。盗窃财物总计价格为517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至老场村住地盗窃老场村住地小推车1辆,价值120元。
2、2020年11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至老场村住地盗窃老场村住地搅拌枪1根、管架1个、铁质过滤板7个,经鉴定,所盗窃财物合计价格189元。
3、2020年11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至老场村住地盗窃老场村住地银锚牌型号为“631-630”双反上旋塞阀门1个、铁水槽1个,经鉴定,所盗窃财物合计价格2801元。
4、2020年11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窜至老场村住地盗窃老场村住地银锚牌型号为“411-410”方保接头2个、铁水槽1个、铁质爬梯1个,总计经鉴定,所盗窃财物合计价格2066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的阀门、铁水槽等物证(照片)
2. 被害单位职工郑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发〔2020〕1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1655971****)、蔡某某(1845129****)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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