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蔡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亚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村**小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 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村**街**小组**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10日 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何亚弟、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赵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被告人马某某购买毒品,马某某收到钱后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人蔡某某购买毒品,蔡某某收到钱后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元给被告人何亚弟购买毒品,何亚弟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并给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杨某某在三亚市南繁基地附近将一小包毒品交给何亚弟,何亚弟拿到毒品后在三亚市南繁基地附近交给蔡某某,蔡某某随后把毒品拿到三亚市金多港旅租门口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接过毒品交给赵某某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马某某、蔡某某和赵某某,并从马某某、蔡某某处各扣押一部手机,从赵某某身上扣押刚刚交易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7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蔡某某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微信联系何亚弟再次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元给何亚弟,何亚弟收到钱后再次找到杨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钱后在三亚市藤桥镇上将毒品交给何亚弟,何亚弟在三亚市南繁基地附近将毒品交给蔡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何亚弟身上扣押一部手机,从蔡某某处扣押刚刚交易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8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6日,杨某某在三亚市海棠区**村其家中被抓获,公安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扣押一部手机和人民币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何亚弟、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何亚弟、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蔡某某、何亚弟、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亚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何亚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方圣文

2019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某、何亚弟、杨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马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四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