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符室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现住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2月16日被昌邑市公安局下营派出所抓获后当日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2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处**路**苑**幢**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4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邹区派出所抓获,4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8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9月20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卸货时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有无货物需要运输。10时4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让被告人袁某某在韶关等其电话安排拉货。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安排被告人袁某某开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上高田村装运1295件(约28.09吨)冷冻鸡翅送往山东省潍坊市。装货后,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明知该批冷冻鸡翅缺少食品检验、检疫及报关等合法手续,仍以谈定的运输费用8000元人民币运送该批货物。11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途径宿州市埇桥区**乡时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检验鉴定,该批冷冻货物为法国鸡翅,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冷冻法国鸡翅等物证照片;2.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韵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明峰
检察员 左 辉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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