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许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阿细”,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建波,绰号“肥波”、“傻波”,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2013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铭”、“阿永”,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又名周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组。2010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绰号“强勇”,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阿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鸡尾”,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楼镇**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沙头坚”、“沙鲁坚”,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杜波”、“豆卜洪”,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锋仔”,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街**巷**号。2009年9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横下鹏”,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秦某某(已判)等人合伙后分开,在本区化龙镇明经村农商银行对面直入花场、化龙镇明经村蒙地对出花场、化龙镇复苏村污水厂附近花场等十多个地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为赌场股东、组织者;被告人向某某、马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维持赌场秩序、管理望风人员;被告人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

2019年11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开展收网行动,抓获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建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郭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理

检察官助理:尹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侯建波、周某某、向某某、马某某、胡某乙、王某某、苏某某、许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三册,光盘三十一张。

3.依法扣押被告人手机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现均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九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