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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32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335,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31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34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2时许,在农安县****镇****村****屯****组贾某甲家的承包田中,贾某甲的父亲贾某某无证驾驶自家铲车的过程中,误将贾某甲撞伤,造成贾某甲骨盆骨折、左侧髂骨翼骨骨折等六处骨折。贾某甲在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入院治疗时,为了能够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节省住院治疗的费用,张某某谎称贾某甲的伤是因为下雨走路摔路边坑里造成的,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农安分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贾某甲受伤原因的过程中,张某某、贾某甲、贾某某、马某某隐瞒了贾某甲受伤的真实原因,编造贾某甲是掉坑里摔伤的谎言,使得贾某甲报销了两次新农合医疗补偿款,总计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款18445. 00元。案发后贾某甲已经返还医疗补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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