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001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号院,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655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怡购城内,看到被害人姬某某醉酒后躺在地上,二人假借将姬某某抬到公共长凳进行休息之际,由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即望风,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姬某某裤子口袋内的VIVO牌X27型蓝色手机偷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手机评估价格为1840元。现被盗手机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卫东区东环路被抓获,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华区光明路北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对同案赵某某的辨认、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
6、视听资料:被告人作案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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