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马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304。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该案件目前尚在审判阶段。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巷**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被告人马某某安排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在赵某某介绍下,从济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发票面额为1808803.15元,抵扣税款179250.75元。
2.2017年6月,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被告人马某某安排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在赵某某介绍下,从济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发票面额为319093.38元,抵扣税款3162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涉案发票抵扣联、涉案人员补缴税款的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董某某、陈某某、薛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2127896.53元,抵扣税款总计210872.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上述两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昊、崔郭晶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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