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乡**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 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住禹州市**大街*段****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 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等人去到禹州市禹王大道99号禹州市党政综合办公大楼前厅大门口,以禹州市锦绣苑小区未交付房屋、未支付施工工程款为由,采用拉横幅、喊口号、围堵该办公大楼前厅大门等手段,冲击禹州市公安局现场执勤民警,意图强行进入该办公大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致辅警连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自领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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