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商议,将赵某乙的电动车停放在济源市宣化街东北饺子楼东边路边,被告人赵某甲和被害人张某某吃完饭出来后,赵某甲将车推走,后赵某甲将车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推车中间,李某某追上,称车是自己的,以赵某甲与张某某偷车、要报警为由,对张某某进行敲诈,让张某某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赵某甲也在欠条上签字;后被害人报警。2020年8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逼迫被害人出具2万元欠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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