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镇**村**屯。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7********,汉族,初中文件,务工人员,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4日至4月9日被临时寄押在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同年4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13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2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以来,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投资购买U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设立推广佣金、开发佣金、辅导佣金、成长补贴等多种奖励模式,吸引投资者交纳1000至60000美金不等的人民币,通过上线推荐人介绍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并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两种高额奖励模式为引诱,鼓励会员多发展下线会员,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交纳的“入门费”作为主要计酬及返利依据,要求会员“左右两区平衡发展”,形成“金字塔”型人员层级关系,该传销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多个层级的会员达6000余人次,涉案资金达1.9亿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系该传销公司的技术部负责人,在网站的正常运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被告人辛某某明知是传销模式,仍收取一定费用,接受马某某的委托为合世公司搭建、维护传销网站平台,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等;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辛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