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达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商业广场**栋**房,居住地武冈市**小区**栋**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3日退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合伙在武冈市秦桥乡秦桥村的黄土寨、螺丝寨经营**页岩砖厂,非法占用林地40亩用于制砖,其中防护林地20.8亩。该砖厂为个体工商户,以被告人达某甲的名义注册,由其负责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马某某占股约70%,负责砖厂的财务工作。在经营过程中,砖厂对所占用林地进行了复绿造林,平均成活率为52.1%。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达某甲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同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向侦查机关缴纳罚没收入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彭某某、达某乙等18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达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67743****、1397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