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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邹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向李某甲催讨欠款时,李某甲向马某某介绍自己所在的缅甸一家公司可以挣钱,马某某遂邀约了被告人邹某某及李某乙(另案处理)二人一起,于2019年10月12日从湖北省阳新县通过乘坐汽车、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然后以坐船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之后马某某等三人在李某甲的安排下到其介绍网络公司熟悉工作环境,数日后马某某等三人怀疑该公司属于网络诈骗公司,三人协商后决定离开回国,便于2019年10月21日以上述同样方式返回中国境内。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至阳新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伙同他人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盈盈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现均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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