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楼(海南省海口市**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楼(海南省海口市**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注册“海南**贝壳厂-深海砗砗珊瑚玉”、“**贝壳厂”淘宝店铺经营砗磲及玳瑁制品,二人共同负责管理、经营上述淘宝店铺。
2020年3月30日,刁慈璇在“海南**贝壳厂-深海砗砗珊瑚玉”淘宝店铺以128元的价格购买砗磲手链一条(收货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街道**路**号**花园)。同年5月15日,吴某某在“**贝壳厂”淘宝店铺以150元的价格购买砗磲貔貅挂件一条。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砗磲制品。
同年5月18日,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楼将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砗磲制品2件、疑似玳瑁制品2件。经鉴定,2件疑似砗磲制品均系砗磲制品、2件疑似玳瑁制品均含有玳瑁成分。
归案后,马某某、郑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拍摄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郑某某共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马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868991****)、郑某某(1351982****)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共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