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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阿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马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社**号,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证据不足,于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10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电话商定购买2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竹核木渣洛村大转弯处用1900元在一彝族妇女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竹核乡木渣洛村街上与阿某某以2000元价格完成毒品交易。

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买毒人“阿牛某某” 电话约定贩卖毒品事宜。12时许,“阿牛某某”在竹核乡木渣洛村街上找到阿某某,后阿某某返回家中准备拿毒品交给 “阿牛某某”时,在木渣洛村街道上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在被告人阿某某家进门左边墙上挂着的衣服中查获9小坨毒品,被查获毒品经称量净重7.24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2019年5月29日20时许,民警在竹核查缉卡点将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书证: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买毒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出海洛因;7.辨认:买毒人的辨认笔录; 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火伍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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