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住广西横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住广西横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班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班某某合伙从他人购买“**”赌博网站,并于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月17日间,创建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赌博网站的二维码网址链接,招揽赌客进入微信群点击赌博网站的二维码网址链接进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期间,班某某与陆某某还聘请了被告人马某某充当赌博网站的客服帮助其二人管理该赌博网站,帮助赌客充值与提现,管理赌博网站收支,并承诺给马某某每天100元钱的好处费。开设期间,该赌博网站共盈利22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班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班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班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从非法获利,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班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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