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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7人聚众斗殴罪)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云南省永德县人,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公寓。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公寓。2018年6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马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马尾区**镇。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马尾区**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马尾区**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7日连江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七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凌晨0时许,在连江县头镇**酒店**包厢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因醉酒引发争吵并发生互殴,被告人马某某心怀不满即与被告人赵某某一方约架在**KTV停车场,马某某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陈某某等多个老乡到**酒店停车场,后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孙某甲等人发生互殴,导致双方多人受伤,经连江县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经电话传唤自动到连江县公安局头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肖某甲、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区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5、连江县公安局鉴定文书;

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孙某甲等多人发生互殴,并致4个轻微伤,七被告人积极参与斗殴,均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现羁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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