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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11081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3195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洛阳市**区**村**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3********,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新郑市**乡**庄。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南省禹州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619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洛阳市**区**大道**社区**区**排**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经预谋,携带盗墓工具,驾车到新郑。马某某作为总负责,刘某某负责确定墓地的具体位置,王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负责具体盗挖行为,在刘某某的带领下趁天黑到新郑市新村镇铁岭墓地,用所带工具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铁岭墓地进行盗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墓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系主犯,刘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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