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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0 月22 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东**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0 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 月27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中午,在常熟市**街道**村**号服装加工作坊,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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