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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某盗窃,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200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7日,该人因涉嫌盗窃案被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7日,该人因涉嫌盗窃案被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8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2011年9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7日,该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和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4500吉普车到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永太村双庆屯南葡110-59号油井上盗窃原油。后将盗窃的原油存放在大同区老山头乡永太村双庆屯东南100米树林带旁。当晚周某某驾驶黑色奥迪车来现场收油时三人被油田保卫人员当场抓获。被盗原油已返还采油七厂第一油矿。经计算,涉案原油价值4829.6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计算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 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及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及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广文

代理检察员:刘德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 全部卷宗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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