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坊**号**楼,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大厦**楼**房。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村**栋**,现住韶关市浈江区**路**巷**栋**房。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十五次组织涂某某等八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在浈江区和平路联谊大厦4楼401房内聚众赌博,并在每局中抽取桌面筹码的金额中的5%,累计抽水人民币5500元。
2020年10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浈江区和平路联谊大厦4楼401房查获正在赌博的马某某、涂某某等9人,扣押赌桌、筹码、扑克牌等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文
2021年1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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