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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甲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大鹏新区****号。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志强,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相关身份证件号码H01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路**街**号**房。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深圳市大鹏新区**组**号。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深圳市**高尔夫球会员工,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阁**房。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大鹏区**镇**街**号**楼。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大院**栋**单元**房。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8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石志强、陈某乙、马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22时许,邱某某(李某甲朋友,另案处理)受时某某(李某甲妻子,另案处理)指使,在境外联系其秘书王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司机及车辆到深圳市福田区**酒店门口接送李某乙(李某甲儿子,另案处理)至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酒店。随后,王某某电话联系其公司车队队长杨某某(另案处理)落实。李某乙在其家中与李某甲道别后,乘坐出租车来到**酒店门口。被告人林某某在杨某某的电话通知下,驾驶公司别克商务车(车牌号粤B8****)于2018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到达**酒店指定地点,接送李某乙至南澳**酒店。

次日凌晨2时许,邱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乙,让其安排船只帮助李某乙偷渡至香港。被告人陈某乙便联系其弟弟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船只,陈某甲联系了在香港的被告人石志强驾船到交接海域接应。同时,邱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前往**酒店安排被告人李某乙偷渡。被告人马某某到达**酒店后,按照邱某某指示,在南澳**酒店**栋别墅主卧取现金港币10万元装入信封,在**栋别墅门口与陈某乙碰面并将该10万元交付给陈某乙,陈某乙收取其中1.5万元,将剩余港币交给陈某甲。后被告人林某某搭载李某乙到**酒店负二楼与被告人马某某、陈某乙汇合。随后,被告人陈某乙驾驶摩托车离开酒店落实船只停靠**酒店事宜,并嘱咐马某某要给李某乙戴上帽子,行李箱要用袋子包装。随后马某某在别墅为李某乙戴上防晒帽,林某某将行李箱装进一个袋子。

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准备登船,马某某、林某某随即带领李某乙从**酒店**栋别墅步行至该酒店沙滩海岸边。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船只一同从南澳**码头出发,在**酒店沙滩靠岸接上李某乙,送至**湾附近公海与被告人石志强汇合,让李某乙换乘石志强驾驶的船只。石志强收取陈某甲港币2万元,帮助李某乙偷渡至香港。后被告人陈某甲给付被告人罗某某港币2000元。当日,被告人马某某按照邱某某指示,指使**酒店物业工程人员刘某某将酒店当日凌晨4时至7时的部分视频删除。

2018年11月9日,民警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0日,民警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小学南门口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3日,民警在河源市源城区**大道**住宿旅馆门口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村**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2018年12月5日,民警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餐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酒吧将被告人石志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林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粤B8****的机动车注册信息及天眼卡口数据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涉案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广东省纪委出具的关于李某乙所使用手机的说明、其提供的李某乙手机的照片、短信照片、抓获经过、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李某乙等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石志强、罗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石志强、陈某乙、马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志强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石志强、马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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