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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韩某某、杨某、张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区,住******街道**社区**东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号。2010年8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0年8月6日释放。2013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街道**社区**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市**区**街道**社区一村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向何**出售3颗“小马”,毒资100元尚未支付。

2020年6月1日晚,王*(另案处理)微信支付600元向被告人韩某某购买“小马”。被告人韩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帮其购买500元“小马”。被告人张某在**市**区**街道**社区***餐厅旁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500元17颗“小马”后将购买的“小马”在**跆拳道门口转给被告人韩某某。后被告人韩某某将购买的小马16颗送给王*。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分两次在**市**区**街道**南路****公交车站台处向张某出售300元10颗小马。

2020年6月4日晚,李*(另案处理)微信支付300元向被告人韩某某购买“小马”。被告人韩某某告知被告人杨某后,杨某联系晏*(另案处理)在**省**市**镇“****汽修”汽车修理店门口的热岱线公路上以500元的价格向晏*购买20颗“小马”。后被告人韩某某、杨某及吴**、何**(另案处理)在车内吸食了8颗。2020年6月5日2时5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杨某将小马送至**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时被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毒品疑似物“小马”12颗共计1.12克。经检验,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小马”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杨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韩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华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杨浩某羁押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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