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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顾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号)。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31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金根,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村**湾第**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镇**KTV**包厢门口,酒后无故滋事,马某某采用酒瓶砸、拳打脚踢的手段对季某某、谢某某进行殴打,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对季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左胸等处受伤,后经鉴定,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季某某,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辩护律师陈金根在场的情况下,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镇**KTV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系主犯。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均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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