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7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窜至临洮县洮阳镇新街东口,盗窃甘某某停放在怡景苑超市门前的蓝色五征农用车一辆,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蓝色五征农用车认定价格为9600元。
2.2019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窜至临洮县洮阳镇校场五金建材城,盗窃杨某某停放在五金建材城D11号楼下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208.5元。
3.2019年8月27日中午时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窜至临洮县洮阳镇,盗窃秦某某停放在名门KTV门前的蓝五征牌农用车一辆,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蓝五征牌农用车认定价格为12750元。
4.2019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窜至临洮县洮阳镇,盗窃王某某停放在临洮县洮阳镇纸坊新村2栋14号门前的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2880.5元。
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定西市公安司法鉴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3张、讯问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4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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