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住河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马**、马*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路**村**果园农庄,趁无人之际,把大门处铁丝网破坏,将受害人陈**放在农庄仓库内的两个冰柜和一个保鲜柜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河南华威资产事务所鉴定,该被盗物品共价值3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马*的供述;2、被害人陈**的陈述;3、证人陈东红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马*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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