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1.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5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在本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高某甲,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河北**建筑公司将冀州区**苑1、3、5号楼主体工程项目承包给房某某并签订了劳务大清包合同。后房某某将其承揽范围内的一次结构、二次结构部分分包给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高某甲并签订了承诺书:如因工资发放不及时或者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上访等纠纷问题一切由马某某、高某甲负责。马某某、高某甲负责**苑1、3、5号楼一次结构、二次结构工程的工人招聘、工人施工,发放工人工资等全面工作。高某乙、张某某等8个班组24名工人虽未与马某某、高某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口头约定了工资事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马某某、高某甲共拖欠高某乙、张某等8个班组24名工人工资共计45.79万元。高某乙、张某等8个班组多次向马某某、高某甲索要工资,二人拒不支付。
2019年12月31日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某某、高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间截止到2019年1月6日,二被告人仍拒不支付24名工人工资45.79 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7日,河北**建筑公司垫付了22.75万元,并向24名工人发放了工资。2020年1月20日,马某某、高某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高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巧玲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3081****;
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9118****。
2.侦查卷四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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