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3********,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与姚某某合伙在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种植云烟85号、87号、1011号三个品种的烟叶。2018年10月,马某某和姚某某按照与烟叶收购站签订的合同,把烟叶卖给收购站,由于烟叶收购站只收购好的烟叶,次品烟叶不收购。为了多挣钱,**人李**。李**愿意以220元每袋价格收购,同时要求把烟叶运到广西南宁市玉洞收费站进行交易。2018年12月7日,马某某和高某某将44包麻布袋烟叶(共计2171公斤)装上小客车,没有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连夜开车运往南宁。2018年12月8日凌晨1时,途径南百高速公路小林服务站时,被隆安县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隆安县烟草专卖局认定,马某某、高某某非法运输的烟叶价值89228.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的烟叶、小客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各种证明;
2.证人姚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的供认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成安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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