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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魏某某、朱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镇**村**号。

以上二被告人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朱某某认识了“阿某”(未抓获),2020年5月份,三被告人在“阿伟”的安排下通过偷渡的方式到达缅甸国。2020年7月份,三被告人经商量再次通过偷渡的方式从孟连县**镇边境入境返回中国,2020年7月30日,当三被告人偷渡进入中国后,在孟连县**镇**公路**米处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现场照片等;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朱某某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3份,起诉书1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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