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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后城岗村401附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兰考县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28日被羁押于山东省东明县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兰考县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23时许,李某某和聂某某在兰考县堌阳镇铂尔曼KTV唱完歌后到一楼吧台结账,李某某和聂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刑)因故发生口角。王某某和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将李某某拉至一楼的北侧至尊包间内进行殴打。聂某某随后进入包间内,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和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将聂某某和李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聂世军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信息、情况说明、谅解协议、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判决书;2.证人贾某某、魏某某、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东

孔  浩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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