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汉族,大学文化,青岛**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青岛市**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65.338万元从连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其中77.2万元二叔丁基过氧化物未发货)并加价销售给浙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化学品有限公司等,获利30余万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青岛**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8万元从连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5吨危险化学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后加价销售给上海**助剂有限公司、邢某某等,实际获利1.992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教育部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危险物品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部分犯罪属于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民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61647****、1995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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