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狗赖”),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矮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楼。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路**居**房。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超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路**。2008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阿沛”),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细北”),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冯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徐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冯某某、丁某某在马某某向冯某某转租的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越生活二楼开设以扑克牌打“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马某某每天收取300元至500元的场租费。徐某乙雇佣涂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赌场的工作人员,涂某某负责在赌场记账,陈某某负责在赌场洗牌发牌和抽取水钱,每天的工资是200元至300元不等。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需要向徐某乙借出筹码,徐某乙从中抽取3%的手续费归其个人所有。其中,丁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五、六天。该赌场开设十多天,每天抽取水钱1万元左右,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水钱10多万元。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徐某乙(另案处理)又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和黄某丙(另案处理)在徐某甲承租的丰顺县汤坑镇中山友好医院后一出租屋三楼开设以扑克牌打“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徐某乙、徐某甲每天收取500元的场租费。徐某乙雇佣徐某丙、涂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徐某丙负责放贷、追讨赌债、保管赌博筹码和赌具,涂某某负责记账,陈某某负责洗牌发牌和抽取水钱,三人每天的工资是200元至300元不等。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需要向徐某乙借出筹码,徐某乙从中抽取3%的手续费归其个人所有。该赌场开设二十多天,每天抽取水钱1万元左右,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水钱2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徐某乙等人的供述;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冯某某、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玲
检察官助理:左晶云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