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乡,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3月1日被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3月1日被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龙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强伢子”、“光猛子”(均在逃)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的租房吸食冰毒和麻古。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许,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的租房容留“强伢子”、龙某乙吸食了1粒麻古和约0.3克冰毒,毒品由“强伢子”提供。
2、2018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容留文某某、“光猛子”吸食了1粒麻古和约0.4克冰毒,毒品由文某某提供。
3、2018年11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容留文某某、龙某乙吸食了1粒麻古和约0.4克冰毒,毒品由文某某提供。
4、2018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容留龙某乙吸食了麻古和冰毒,毒品系当天上午龙某乙等人吸食后剩余的。
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及龙某乙、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进行了尿样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提取笔录、对案笔录、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文某某、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尿样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忠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龙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五份,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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