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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7********,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到杨某某等三名违章大货车司机的电话,要求帮忙处理挂车违章,并用微信将机动车行车证拍照发给马某某。马某某在淘宝网上找到“**”网店,通过微信与网店老板商议以440元的价格购买3本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马某某通过微信将3张行驶证照片发给网店老板并转账支付。马某某收到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在同心县交警队使用其中2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给大货车司机处理了违章。在联系大货车司机杨某某处理违章时,杨某某告知其车辆违章已处理,后马某某将伪造的3本机动车行驶证焚烧。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淘宝网上找到“**”的网店,通过微信与网店老板商议购买3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给网店老板发了3张行驶证照片,转账支付460元。马某某收到3张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在同心县交警大队使用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给三名大货车司机处理了违章,随后将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焚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利益,非法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数量6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海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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