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准驾资格,其通过办证小广告方式从他人处有偿购买载有本人基本信息及照片的驾驶证。2020年8月18日15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号小型轿车在民和县旧城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遇民警例行检查,后马某某将该驾驶证交由民警查验,民警经检查发现该驾驶证有造假嫌疑示意马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马某某以需要上厕所为由骗取民警信任后驾车驶离,民警发现马某某驾车离开后立即追寻并在民和县旧城公交公司门口将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本壹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丽
检察官助理:史翠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卷外材料贰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5.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社会调查壹份;
6.驾驶证正(副)本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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