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7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住址**,无业。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住址**,无业。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间,被告人马某甲或结伙被告人马某乙、或单独驾驶马某甲的红色启辰轿车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路**村**路高架桥下,盗窃施工单位放置在工地上的钢横梁、法兰立柱、法兰盘、螺栓等物品,后出售给黄岛区小井村申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5097元。
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车盗窃黄岛区**街道**村**路工地上的钢横梁5块,并当晚出售给申某某。
2020年6月30日晚和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先后两次驾车盗窃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村东铁路高架桥下的法兰立柱共12根、螺栓共8袋,并分两次出售给申某某。
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三次驾车盗窃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村东铁路高架桥下的法兰立柱20根,法兰盘4块,螺栓3袋,并分三次出售给申某某。
2020年7月5日凌晨,马某甲、马某乙结伙驾车窜至黄岛区**街道**村**路工地盗窃槽钢5块,并出售给申某某。后二人又两次驾车盗窃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村东铁路高架桥下的法兰立柱共23根,法兰盘10余块,并分两次出售给申某某。
2020年7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车盗窃黄岛区**街道**村**路工地上的钢横梁2块,并出售给申某某。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车盗窃黄岛区**街道**村**路高架桥下的法兰立柱和法兰盘时被施工单位发现并报警。
上述钢横梁的价格是654元/个,法兰立柱的价格是380元/个,法兰盘的价格是60元/个,螺栓的价格是560元/袋。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多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128元,其中2520元系盗窃未遂,马某乙多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608元,其中2520元系盗窃未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菡菡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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