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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现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马某某作出不批捕逮捕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0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路西路段时,与王某甲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后乘梁某某)由道路北侧向南行驶过程中相碰,后浙E*****小型普通客车撞向道路南侧路墩、围挡停止,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路墩、围挡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48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梁某某、王某乙、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测、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车辆运行轨迹、碰撞形态及车速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要求同车人拨打110、120,随120车去医院抢救伤者,在医院随同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马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谅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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