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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用)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2********,汉族,本科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1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郑州9716***号两轮电动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紫荆山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南300米处,与被害人马某云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郑州0677***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站在该电动车旁的马某云受伤。随即,马某某拨打110、120报警,马某云被送往医院。2019年9月28日,马某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鉴定,马某云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云无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云家属443224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一份;

(3)收据、刑事谅解书、协议书

(4)马某某酒精测试结果;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7)年龄证明

2.证人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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